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一、总则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二、供热规划与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应当统筹考虑热源管网布局。鼓励建设综合供热设施。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应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具体内容详见条例全文。

三、供热管理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维护、检修、改造和管理供热的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保证正常稳定供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弃管。供热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条例全文。

四、法律责任与附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如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擅自拆除、迁移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最后附则部分说明了条例的生效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仅为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详细全文包括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经营许可与设施管理、供热计量与价格管理、法律责任与附则等方面的内容,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条例全文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