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公积金中心称「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在格力并非个例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法律角度解读,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为具体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格力电器公司未按照某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其足额缴存2012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条款中关于“足额缴存”的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格力未履行该义务,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珠海公积金中心称「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在格力并非个例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但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并没有提及格力电器存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也没有显示其履行了相关的讨论、审核和批准程序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公积金。所以,格力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不属于合法的例外情况。

珠海公积金中心称「格力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且在格力并非个例 」,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珠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在格力电器并非个例,其他员工类似问题也在同步处理中。无论涉及的员工数量多少,格力电器都需要对每一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员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曾表示赞同取消公积金的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没有必要,像格力每个员工都发放了一套房子,用不着公积金。然而,企业的内部福利政策不能替代法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即使格力为员工提供了住房等福利,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法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理由。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格力必须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