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谴责不是处分。通报批评不属于纪律处分,而是一种责任追究的形式,通常用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的书面谴责和告诫,目的在于教育本人及广泛教育他人;批评教育则是一种非正式的口头告诫,不留书面记录,不会归入个人档案,主要是希望行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这两种措施都不同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通常会留下书面记录,并可能影响个人的长期记录。公开谴责的概念与种类:1、定义:公开谴责是一种非正式的纪律手段,通常指在公众场合对个人或团体的某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和指责;2、形式:可以通过媒体发布声明、举行新闻发布会、在社交平台发表评论等方式进行;3、目的:旨在对被谴责者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指责,以期改正或警示;4、效果:虽不涉及法律上的惩罚,但可能对被谴责者的声誉造成影响。综上所述,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都不属于纪律处分,而是一种责任追究的形式,旨在教育个人及广泛教育他人。批评教育则是一种非正式的口头告诫,不会留下书面记录,不影响个人长期记录。【法律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训诫;(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公开谴责;(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会员资格。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