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各国的版权法律制度二:英国版权法

英国版权法

英国现行的版权法体系主要包括1888年版权法以及《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第一编“版权法”。以下是对英国版权法的详细介绍:

一、版权法的特点

英国版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受保护的作品分成两大部类:第一类作品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作品;第二类作品则属于特殊种类的作品。此外,英国版权法还将工业品外观设计也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并规定了一些如女王著作权等特殊的著作权。英国基本上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并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版权法的主要内容

保护的作品

将作品以永久形式固定下来是受保护的形式条件,“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等第一类作品,以及录音制品、影片、广播电视节目、版本的版面设计等第二类作品。

对标题、角色、实用美术作品以及政府作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也作了具体规定。

保护的客体

作者包括作品的创作者和享受邻接权的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国家或专门组织。

著作权内容

精神权利共四项:作者或导演身份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反对“冒名”的权利,以及某些照片与影片的隐私权。

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公开发行权、公开表演、放映或播放权,广播或将作品收入电视节目服务权、改编权等。

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特殊规定除外。

权利限制

英国版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现行法第28条指出,合理使用是“可以实施而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合理使用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应被引申为规定于被任何作品之著作权所禁止之行为的范围。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财产权可以像动产一样以合同形式转让,或通过遗嘱处理,或执行法律的方式转移,转让需以书面形式。

著作权不能全部转让,但可以转让将来的著作权。

转让受公共秩序和合作作品著作权交易的限制。英国法院认为,出版合同在普通法上应该考虑公共秩序,同时,版权贸易也要考虑由于适用竞争规则(反托拉斯法)而产生的公共秩序问题。

合作作品的作者在转让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

三、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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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的版权法律制度二:英国版权法

综上所述,英国版权法体系完善,对作品的保护全面且细致,既保护了作者的权益,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在理解和运用英国版权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点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