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转移房屋所有权,除了当事人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外,还必须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采用哪一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买卖、公民之间的借贷等。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扩展资料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的弊端:
1、法律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缺少处罚性条款,不利于法律的严肃性。许多法律、法规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方式,而没有规定不履行这种方式应如何处罚。在实际执行这方面法律规定中反映出立法上就不够完善。
2、用法定形式要件否定了合法的实质内容,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使民事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对行为人充分行使民事权益的保护。
3、对履行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在实践中容易使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规定履行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及相应的处罚性条款。
如前例,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当规定买卖行为发生后多长时间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将如何处罚,这样就可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有的买完房屋后很长时间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房价下落或情况有变化,一方当事人却以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而反悔,就不利于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合同予以保护,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要式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要式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