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性侵女友13岁孙女,致其染上多种妇科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酌情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男子多次性侵女友13岁孙女,致其染上多种妇科病,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审理与定罪依据法院经审理认定:

强奸罪: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且具有强奸犯罪前科,多次、长期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规定。

猥亵儿童罪:马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兼具“共同生活关系人员”的特殊身份和“针对幼女”的恶劣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量刑逻辑与数罪并罚

强奸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36条,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且具有“多人”“多次”“造成伤害”等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结合马某某的犯罪持续性、前科记录及被害人身心损害后果,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猥亵儿童罪量刑:依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聚众”“公共场所”“多次”等情节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认定马某某多次猥亵,判处有期徒刑5年

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总和刑期20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决定执行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体现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处。

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性支持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除支持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外,首次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据包括:

被害人王某某与母亲的聊天记录显示其情绪消极,证明案件造成长期心理创伤;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性侵害对其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损害具有不可逆性;

参考《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犯罪行为的严重性,酌情支持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此举突破了传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不赔”的惯例,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导向。

案件的典型意义太原中院指出,本案的典型性在于:

双重保护原则:既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又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修复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体现“优先保护”“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

量刑规范化示范:严格依据犯罪情节、身份关系、前科记录等要素量刑,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社会警示效应:通过严惩共同生活关系人员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警示公众尊重未成年人身心权益,遏制潜在犯罪风险。

判决结果的社会反响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表明司法机关对定罪量刑的充分认可。社会舆论普遍支持判决结果,认为其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零容忍态度,同时呼吁进一步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心理干预等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