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80.26亿元罚款,对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为8个主要方面:
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截图:1196.39万条。
过度收集剪切板及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
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等敏感信息:包括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地址信息1.53亿条。
过度收集精准位置信息:在乘客评价代驾服务、App后台运行及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收集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
过度收集司机信息并明文存储身份证号: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
未明确告知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旅游信息3.04亿条。
频繁索取无关权限: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
未清晰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其他严重问题:
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
拒不履行监管部门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
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责任认定: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
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通过官方微博表示诚恳接受、坚决服从处罚决定。
承诺全面深入自查、积极配合监管、认真完成整改。
强调将引以为戒,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建设及个人信息保护,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