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院:恶意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郑州中院明确恶意起诉国家行政机关可能被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旨在规制滥用诉权行为,保障依法维权与司法秩序。

郑州中院:恶意起诉国家行政机关,或被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滥用诉权的认定标准《意见》明确,判断是否滥用诉权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诉讼目的: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或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

实际权益:当事人是否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利益,例如诉讼标的与自身权益无直接关联。

诉讼频率:一定时期内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且案件缺乏合理依据。

行为后果:是否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或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示例:当事人长期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反复起诉,或无新证据、新理由的情况下持续缠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黄名单制度的实施原则

审慎合法:严格把控列入标准,确保程序合法,避免误伤合法维权行为。

高效联动:法院与检察、行政、司法等部门协同,细化处理措施,形成规制合力。

利益平衡:兼顾个人诉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防止过度限制合法诉讼。操作流程:基层法院初步筛查→中院复核→多部门会商确认→列入黄名单并通报。

列入黄名单的后果

立案限制:法院对黄名单人员提起的诉讼,依法释明后仍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司法处罚:对扰乱法院秩序的行为,依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跨部门协同:通报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建议同步规制,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案例参考:某当事人因长期无理缠诉某行政机关,被列入黄名单后,其后续诉讼均被严格审查,且在信访、行政审批等领域受到限制。

对律师的规范措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针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恶意代理行为:

列入情形:教唆当事人滥用诉权、伪造证据、串通诉讼等。

处理措施:通报司法机关建议处罚(如停业、吊销执照)、向推荐单位提出建议、严格审查代理资格。影响:列入名单的代理人将面临执业限制,倒逼律师规范代理行为。

配套机制创新

立案审判机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类案合并受理、审理机制,推行示范裁判制度,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争议。

工作机制完善:细化繁简分流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确保行政争议高效化解。数据支撑:郑州市两级法院通过类案合并审理,2023年行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15%,司法效率显著提升。

总结:郑州中院通过黄名单制度与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构建了行政诉讼滥诉行为的规制体系,既保障了公民合法诉权,又维护了司法秩序与公共利益。这一举措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可借鉴的样本,有助于推动行政诉讼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