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博士研究生刘某某因多次在同一摊位盗窃总价值46.5元的蔬菜,在赔偿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法律分析:
多次盗窃: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情形,构成刑事犯罪。“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刘某某在20天内盗窃5次,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网友反应:
悲哀与不解:许多网友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不解,认为一名博士生混到无业且盗窃蔬菜,真是可悲。有人质疑他是生活的压力打败了他,还是他自甘堕落。
心理问题猜测:有网友认为刘某某可能有心理问题,否则不可能为了几根蔬菜去盗窃。
现实无奈:也有人认为刘某某可能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盗窃,这是现实生活无奈的结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学历不是免死金牌:博士只不过受教育程度比其他人高,仅此而已。高学历并不是免死金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业不是借口:无业也不是可以随意违法犯罪的借口。有人认为刘某某可能有心理疾病,但即便是认定了这种可能性,他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上规定得很明确,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关键看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刘某某在偷菜时对自己的行为是明知的,可以辨认的,因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