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主要包含12条“不准”情形,核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具体规则如下:

禁止价格垄断快递企业不得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变更价格水平、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或销量等。例如,通过协议统一涨价、分割区域市场以排除竞争等行为均属违法。
禁止串通涨价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会议、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协同涨价。例如,在行业旺季或特殊事件期间,快递企业不得联合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企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涨价信息,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恐慌性需求。例如,虚构“成本大幅上升”等理由推动价格上涨,或通过媒体、社交平台散布不实信息。
禁止哄抬价格在成本未显著增加时,企业不得通过集中提价、大幅提高服务价格等方式推动价格过快上涨。例如,在电商促销期间,快递企业不得以“爆仓”为由突击涨价。
禁止价格歧视企业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方实行价格差别待遇,除非存在成本差异或合理理由。例如,不得因客户规模、合作时长等因素对同一服务收取不同价格。
禁止强制服务并收费快递企业不得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强制提供额外服务并收费。例如,未经同意将“送货上门”改为“自提点取件”并收取费用。
禁止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企业需在经营场所或网站公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规则,不得使用模糊标价(如“面议”“起步价”未注明范围)。价格变动时需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禁止收取未标明费用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通过“打包费”“耗材费”等名义变相涨价。例如,已公示快递费后,不得额外收取包装材料费用。
禁止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快递企业不得滥用优势,迫使客户接受不公平价格条件。例如,以“不合作则终止服务”威胁客户接受高价。
禁止不履行价格承诺企业公开承诺的价格优惠或服务标准需严格履行。例如,宣传“首重10元”后,不得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兑现。
禁止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技术手段(如大数据杀熟)实施价格歧视、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价格退赔服务等。
规则意义:北京市此次规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快递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企业需严格遵守,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强化执法,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