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过世后,对其刺伤妻子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在本案中,王某在刺伤妻子吴某后驾车逃离,于当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某已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已立案,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需承担。在民事赔偿方面,以犯罪嫌疑人的遗产进行民事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误工费用等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继承人继受相应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吴某系王某的妻子,其可在王某的个人财产部分主张其人身损害的相应赔偿。例如,吴某因被刺伤而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都可以从王某的遗产中得到赔偿。如果王某有其他的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的范围内,这些继承人需要共同承担对吴某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