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支持员工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薛某于2016年入职常州某公司,后因公司厂房被司法拍卖,需从新北区搬迁至60公里外的金坛区乡镇。薛某认为新址距离过远、通勤成本过高,拒绝到新厂址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要求薛某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未获同意后停止支付工资。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员工拒绝上班是否合法,以及公司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依据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院认定,公司搬迁导致新旧厂址距离60公里,且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差异显著,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履行僵局薛某明确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劳动且无履行意愿,公司虽可依法解除合同,但未行使权利,反而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试图规避经济补偿义务。此行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合同陷入“履行僵局”。
责任归属与补偿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公司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通过停发工资迫使员工离职,应视为合同因公司原因无法履行而解除,故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关键法律点解析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认定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抗力或非用人单位主观故意”等条件。本案中,厂房拍卖属外部因素,搬迁距离及环境变化显著影响劳动条件,符合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的义务公司作为劳动管理主体,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需主动协商或依法操作。要求员工辞职而非依法解除合同,属于规避法定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薛某工作年限约8年,公司需支付8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案件启示
对劳动者:若公司搬迁严重影响劳动条件(如通勤、环境等),可拒绝到新址上班并主张经济补偿,但需保留相关证据(如搬迁通知、距离证明等)。
对用人单位:搬迁前应与员工充分协商,若无法达成一致,需依法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避免通过停发工资、要求辞职等方式激化矛盾。
司法实践倾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搬迁距离、环境变化、员工实际困难等因素,平衡劳资双方权益,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明确了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客观条件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