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7年“上错公司”实为影楼A公司“玩巧”,公益律师介入后陈女士最终讨回公道。具体真相如下:
事件背景:汉口单亲妈妈陈女士在一家影楼工作7年,因经济压力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保要求,却被告知工资中已含500元社保补贴。咨询律师后,她了解到公司行为违法,遂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证据收集难题:陈女士手头无劳动合同(每次签名后合同被公司收走),仅持有离职申请表和工资银行明细。但离职申请表无公司公章,工资明细未显示公司名称,导致直接劳动关系证据缺失。后通过重新打印带工资支付单位名称的明细单,初步锁定工资发放方为影楼A公司。
庭审意外与争议焦点:劳动仲裁阶段,影楼A公司出示一份盖有影楼B公司公章、由陈女士亲笔签名的劳动合同,声称陈女士实际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女士回忆,签合同时未留意公司名称,且A公司大门悬挂B公司牌子,导致其产生“上错公司”的疑惑。若劳动关系被认定为B公司,陈女士需重新启动法律程序,且可能被认定为旷工,社保赔偿和经济补偿金诉求或无法支持。
关键证据与事实澄清:
工资发放主体:曹律师以银行转账明细为证,证明陈女士工资实际由影楼A公司发放。
公司关联性核查:两影楼经营地址、范围完全相同,且由一对同胞兄弟分别开设,共用人事和财务人员,存在明显关联关系。
推翻影楼A说辞:上述证据表明,影楼A公司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利用关联公司B的公章,试图逃避社保缴纳责任,实为“玩巧”行为。
法律程序与最终结果:
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陈女士诉求,要求影楼A公司赔偿。
一审与二审:影楼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先后向江岸区法院和武汉中级法院起诉,均维持原裁决。
调解结案:影楼A公司总经理承认系人事部门负责人“玩巧”,愿按一审判决赔偿。经调解,陈女士获社保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