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留下3份遗嘱,法官:都无效!

丈夫去世前留下3份遗嘱,法官:都无效!

丈夫去世前留下的3份遗嘱均无效,其名下房产和公积金由父母和养女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具体分析如下:

2017年自书遗嘱: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养女。

2018年自书遗嘱:排除养女继承份额,所有财产归父母继承。

2019年录音录像遗嘱: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留给养女当教育基金,房产按法定继承,父母、张莉和养女每人四分之一份额。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本案中,三份遗嘱均存在形式或内容要件欠缺,因此均无效。

形式要件欠缺

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2019年的录音录像遗嘱未满足这一要求。

自书遗嘱:虽未明确指出形式瑕疵,但结合整体情况,可能存在签名、日期等不规范问题。

内容要件欠缺:三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且可能未明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定继承的适用:由于三份遗嘱均无效,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孟军生前和张莉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