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中郭女士与妹夫的婚姻登记很可能是妹妹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存在造假情况,目前当地政府和民政局已介入调查,郭女士可通过申请婚姻无效等方式解决。 以下是详细情况:
河南焦作博爱县的郭女士二婚领证时,发现自己竟还未离婚,2001年“自己”和亲妹夫办理了婚姻登记且至今未离,而她完全不知情。
2004年郭女士头婚时能办理,2006年妹妹和妹夫又用妹妹自己的信息办理了结婚证。
记者调查时,妹妹情绪激动拒不接受采访,妹妹的公公态度蛮横不配合调查。

民政系统因素:博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解释,二十年前民政系统不健全,未联网办公,婚姻登记以村里提供的证明为依据,村里提供的材料很可能造假。
人为因素:郭女士称2001年前后妹妹的公公在村委会工作,很可能提供了假的未婚证明材料。网友猜测妹妹和妹夫结婚时没到法定年龄,所以冒用姐姐身份证,妹妹的公公想以权谋私打掩护。

网友建议:姐姐可以告妹夫重婚,或以第一个结婚证为准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还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申请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
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范围: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处理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确属无效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的,应告知当事人并作出宣告无效的判决;审理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无效案件的,应先审理宣告无效案件,之后继续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