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颁布教育收费“十条禁令”,明确禁止十类违规收费行为,旨在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学生权益。
以下为“十条禁令”具体内容:

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需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借课后服务之名组织集体教学,或强制学生缴纳费用。此规定针对部分学校以“课后辅导”为名变相补课并收费的现象,确保课后服务回归公益属性。
严禁对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进行收费学校不得将课程改革要求的教育活动(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等)及教学管理事项(如自行车看管、饮水、商业保险等)纳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范围。家委会亦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此类费用,防止家委会成为学校违规收费的“工具”。
严禁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不得自行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如强制提供付费午餐、课外拓展活动等。所有服务性收费需以学生自愿为前提,学校不得通过强制服务变相收费。
严禁擅自设立代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如校服费)必须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加价牟利。例如,校服采购需公开招标,学校仅可按实际成本代收费用,严禁赚取差价。
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学校不得收取与“空挂学籍”“保留学位”挂钩的费用,或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名义变相择校收费。此规定针对部分学校通过“借读”名义收取高额费用的乱象,保障教育公平。
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禁止任何形式的择校收费,包括直接收费或通过基金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间接收费。此举旨在杜绝“以钱择校”现象,维护招生秩序。
严禁强制或暗示购买教辅软件或资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教辅材料或软件。若学生自愿购买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防止教辅市场成为学校“创收”渠道。
严禁非营利民办学校转移办学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严格落实公益性要求,不得从学费收入中分配结余,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收益。例如,学校举办者不得通过高收费、低支出方式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确保学费用于教育教学。
严禁民办学校收费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民办学校需按政策规定履行收费备案程序,严格执行备案标准,不得虚报备案价格后实际按更高或更低收费。例如,学费备案为每年2万元,实际收费不得高于或低于此标准,防止价格欺诈。
政策意义:“十条禁令”直击教育领域乱收费痛点,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强化监管责任、保障学生及家长知情权与选择权,推动教育收费规范化、透明化。其核心目标包括:
实施保障: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将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对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同时,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社会监督,确保“十条禁令”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