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队不帮张扣扣主要是基于案件性质、法律原则和行为后果等因素,无法介入该案件。
首先,从案件性质与管辖权限来看,张扣扣案是他退伍后发生的故意杀人刑事案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部队没有权力干涉地方法院的独立审判。部队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国防和军事事务,对于地方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应由相应的司法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其次,我国司法体系坚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律独立性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司法审判。张扣扣虽然曾经在部队服役,但他的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部队职责范围。部队作为军事单位,并不具备干预地方司法案件的权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案件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极端暴力犯罪,不符合法律从轻或免责的条件。部队对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的评价,比如称张扣扣为“专业技术能手”,这仅仅反映了他在部队的表现,并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判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不会因为犯罪者的过往服役经历而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边界,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影响司法程序或为涉案人员“开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