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资2.6亿!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一审被判5年罚4亿

私分国资2.6亿!剑南春集团董事长乔天明一审被判5年罚4亿

2023年3月24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

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总额四亿元。

追缴与返还: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案件背景与犯罪事实

任职情况:乔天明于2001年1月4日被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剑南春集团董事长。

改制背景:2003年剑南春集团启动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38万元。

隐匿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并转移至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所有。

法院审理与认定

行贿罪: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构成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剑南春集团作为国有公司,在改制中违反国家规定隐匿国有资产,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

数罪并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本案中,行贿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合并执行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意义与警示

国企改制合规性:案件凸显国企改制过程中严格遵守财务透明与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任何隐匿或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严惩。

反腐败斗争深化:对行贿与贪腐行为的同步打击,体现了中国司法实践对“受贿行贿一起查”原则的落实,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

企业治理警示:企业高管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需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审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