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题】国关中国际法名词解释(外交保护 引渡与庇护 难民 国际法上的人权 人权理事会)

【国关题】国关中国际法名词解释(外交保护 引渡与庇护 难民 国际法上的人权 人权理事会)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一国国民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即遵循“国籍持续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即国家在为受侵害的本国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首先用尽所在国法律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包括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

定义:一国根据请求,把在其境内的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追诉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刑事法律合作。

性质:通常依条约承担引渡义务。

标准:双重犯罪原则,即可引渡的犯罪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对象:普通刑事犯罪。

定义: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性质:国家的权利。

标准:庇护国国内法。

对象:政治犯。

域外庇护:指国家的驻外使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这类难民又称为政治难民或“公约难民”。

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