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要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母女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要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母女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治安处罚以及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隐瞒或谎称病情、居住史、行踪轨迹等,在法律上可被认定为拒绝疫情防控措施行为。若这些行为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视具体情节及行为后果,可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案例中,母女二人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活动范围广且涉及人流量巨大的公共场所,若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此罪。

从法律上需要明确三个事实才能以此罪进行定罪处罚:

主体方面:二人是否已经属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主观方面:二人是否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

客观方面:需满足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且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在此案例中,若母女二人不知道自己存在阳性感染,仅是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上海)的旅居史或行踪轨迹,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无法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