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参与聚餐的27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中6名同桌者每人赔偿5250元,21名其他聚餐者每人赔偿3150元,主要基于共同饮酒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而聚餐者未充分履行该义务导致过错。
案件核心事实张某根在同学聚会中独自饮用大量白酒,聚餐结束后醉酒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交警认定其负事故全责,但家属认为27名共同聚餐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遂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饮酒者之间存在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共饮时和共饮后两个阶段:
共饮时义务:组织者需提醒适量饮酒,其他参与者不得强行劝酒、罚酒,需观察是否有人醉酒或身体不适。
共饮后义务:对过量饮酒者负有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或安全护送。若存在强劝、逼迫等行为,救助义务更严苛;若饮酒者因自身原因醉酒,共饮者仅在重大过失时担责。
法院判决理由
过错分析:
张某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但其醉酒后独自驾车,直接导致死亡,需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者虽辩称未劝酒且提醒“开车不喝酒”,但在张某根已严重醉酒时,未有效劝阻其酒驾或安排安全护送,放任其独自离开,存在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过错。
同桌6人因与张某根接触更密切,对观察其醉酒状态的责任更高,故赔偿金额高于其他参与者。
责任划分:
法院综合死亡原因、聚餐者过错程度,酌情判定6名同桌者每人承担5250元(约1.6%的损失比例),21名其他参与者每人承担3150元(约0.9%的损失比例),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关键细节补充
“注意义务”的履行标准:
若共饮者能证明已尽到提醒、劝阻、护送等义务(如安排代驾、联系家属),一般不担责;
若存在强劝酒、放任醉酒者危险行为等过失,则需承担更高责任。
本案中的未尽义务情形:
聚餐者虽口头提醒“开车不喝酒”,但未实际阻止张某根饮酒或酒驾;
张某根醉酒后,无人主动联系其家属或送医,导致其独自驾车发生悲剧。
案例启示
组织者责任:聚会组织者需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控制饮酒量、安排交通方式。
参与者义务:共同饮酒者应相互提醒、劝阻危险行为,对醉酒者需护送至安全场所或交由家属照看。
法律风险规避:若发现有人醉酒,应保留劝阻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避免因“未作为”被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