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女子被判刑并不冤,因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已涉嫌构成盗窃罪。具体分析如下:

时间限制为“二年内”;
三次盗窃行为不要求均“未经处理”,即使曾受刑事或行政处罚,仍计入次数。

刘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虽单次价值较小,但次数多(25次),属于“多次盗窃”;
不属于“情节轻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盗窃次数接近最低标准(如三次);
单次数额极小(如几元);
无其他恶劣情节(如未使用工具、未破坏财物等)。
结论:该女子因5次漏扫商品被刑拘并涉嫌盗窃罪,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法律对“多次盗窃”的认定不以数额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次数、主观故意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此案提醒公众,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