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住娘家跟父亲有了关系

离婚后住娘家跟父亲有了关系

如果父亲是违背了女儿意愿而发生的关系,那么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022年8月19日,一起庭审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只因犯罪者的作案对象实在让人匪夷所思,难以想象。本案的受害者是小丹,在自己的青少年时期长期遭受性犯罪,而作案者不是别人,正是她的亲生父亲汤某。

汤某在小丹出生后不久就选择了去往深圳打工,在小丹四岁时与其母亲办理了离婚。小丹母亲每月只有五百多的收入。贫穷的生活和失学的危险自此和小丹如影随形,并成为了之后汤某能对其屡屡犯罪的诱因。在初中之前,母亲拒绝小丹和父亲联系,直到其上初中后由于经济压力才被允许通话,而通话的唯一目的就是要钱。

当其开始上大学时,其母亲再也难以拿出高昂的学费,而汤某则要求小丹必须一个人去深圳找他,不允许母亲陪同。2010年寒假(大一),15岁的小丹来到了汤某在医院的单身宿舍。此后在假期内汤某以上药为名,或趁其熟睡时对小丹进行猥亵。在遭遇犯罪的过程中,小丹曾向母亲求助,而其却听信汤某的一面之词,难以想象会发生如此事件,错过了最好的补救机会。

此后,小丹一度曾想要自杀,后又放弃,而母亲也同样在报警后又撤案。在此后的大学假期中,小丹尽量对汤某避而不见,并通过写信等方式劝其能迷途知返,但汤某却并未悔改,仍在与小丹见面时对其猥亵。更糟糕的是,2013年6月小丹将要大学毕业时,她被汤某在亲戚家儿子的小床上性侵。

而本案最重要的两个法律问题,一个自然是证据问题,另一个是量刑问题。

事实上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证据灭失的案件毫无疑问是最难处理的,何况受害者起诉的还是9年前的案子。但本案的幸运点在于小丹或许真的是智力上天赋异禀,不但回国之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诱导汤某说出了一部分证据,更是在多年前智能设备尚不发达的2011年,就用诺基亚进行了视频录音。

在2021年末的录音中,小丹以两人多年未见,自己又即将结婚为由将汤某约出,聊起当年往事。而录音中的汤某并未想到多年来相安无事的女儿会有勇气起诉自己,不但多次称“是”,还承认自己是心理变态。在这两份证据的加持下,本案虽然缺乏物证,但对汤某定罪不再困难,其随后被郑州警方逮捕,并移交检察院准备起诉。

此时,就来到了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量刑。小丹称其愿意放弃一切民事赔偿,只希望对汤某重判,判其十年以上。但目前的情况是汤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检方量刑建议是7年。此种情况下如无意外,最终的判决应该也是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