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强调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长期打骂、冻饿、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等行为。

法律背景与修订
立法沿革:
1950年《婚姻法》为新中国首部婚姻家庭法律,1980年修订后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对第四十六条等条款进一步完善。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后,《婚姻法》被整合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修订意义:2001年修正案强化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明确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遏制重婚、家暴等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法律废止与替代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被《民法典》取代,但第四十六条的核心内容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得以保留,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实践意义该条款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方进行惩戒,同时补偿无过错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和家庭责任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