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酒驾处罚标准延续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核心规定,未出台新的标准,具体处罚如下:
一般情况:
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酒驾:若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营运车辆:
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一般情况:
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驾驶营运车辆:
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若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定罪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的八种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若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强制措施: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