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中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尤其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打击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确保未成年人依法得到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限制
缓刑限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因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破坏其身心健康,社会危害性大,一般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假释限制:一般不得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而提前释放的制度。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即使执行一定刑期,仍可能对未成年人构成潜在威胁,因此一般不得假释。
认罪认罚与减刑从严控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也要依法从严控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接受处罚,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需严格把握从宽幅度;减刑是对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缩短刑期的制度,对此类犯罪需严格审查其悔改表现,防止过早释放危害社会。
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的严厉惩处
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通过严厉刑罚震慑潜在犯罪者,保护未成年人安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最大努力呵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同时体现“宽容包容但不纵容”的精神。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特殊保护,也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审判中需平衡教育挽救与社会防卫的关系,防止过度宽容导致再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