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被严禁,主要目的是规范财政行为、维护金融经济安全、保障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以及为集体经济发展储备资源。
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易引发不规范的财政操作。例如,部分地方政府收购开发商商品房库存,表面是为维持地产经济平稳,实质是为地产经济去库存以维护经济运行安全,因地产经济与金融经济紧密相连。但地方政府收购资金若靠举债,社会需付出巨大成本,这种不合理的资金筹措方式扰乱了正常财政秩序。财政部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可有效遏制此类不规范财政行为,确保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合理、合法、透明,维护财政稳定与健康。

商品房价格不断上涨与地方政府储备土地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利用储备土地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国家难以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在地产商等利益者鼓动下,地方政府可能“大拆大建”,甚至对违章建筑让步。若地方政府不能归还贷款,就会将储备土地折价转让给开发商,且对该部分转让土地难以严格执法。这会使金融风险在土地储备与转让过程中不断累积,一旦风险爆发,将严重冲击金融经济稳定。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可从源头上减少这种风险传导,保障金融经济安全运行。

保障社会财富分配公平
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可能引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一方面,商品房价格受土地储备等因素影响不断上涨,刚性购房者等群体期望房价下降,却因地方政府相关行为难以实现,加重了其购房负担,拉大了与有房群体财富差距。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举债回购商品房及储备土地,若后续处理不当,如土地转让收益分配不合理,会使社会财富向少数利益群体集中,损害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有助于避免此类情况,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
为集体经济发展储备土地资源
2013 年中央提出缩小征地范围,2019 年国家修订《土地管理法》专门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20 年自然资源部印发《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规定未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这些规定目的是为集体经济发展储备土地资源。然而,目前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延伸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多数地方政府不考虑《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效力,仍按“老办法”征收集体用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减少了其发展资源。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可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征收集体土地,保障集体经济发展有足够土地资源。
避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受限
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有重要法律地位,《宪法》在国有企业后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但过去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受政策限制,如计划经济时代生产队仅允许从事农业生产,被误认为存在“大锅饭”现象。实际上,现代生产多为合作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吃大锅饭观念有局限性。地方政府不遵守《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规定,按“老办法”征收集体用地,会使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发展资源,进一步限制其发展。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可避免这种情况,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