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劳动局负责劳动就业服务,包括管理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和涉外就业。2. 劳动局综合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3. 劳动局处理辖区内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包括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4. 劳动局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权,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5. 劳动局负责劳动普法工作,推广劳动法律、法规知识。6. 劳动局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并承担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