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管理细则。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驾驶证业务,而直辖市和设区的车辆管理所则负责办理相应区域内业务。县级车辆管理所可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等驾驶证业务,以及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和身体条件证明等,条件允许时,还可处理小型汽车等驾驶证相关事务。
办理驾驶证业务需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则,车辆管理所需依法审核申请人资料,对符合条件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信息需公示,省级、设区的网站应提供方便群众查询的机动车驾驶证规定和驾驶证状态信息。申请人需如实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有监督制度,监管驾驶人考试和驾驶证使用。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满足年龄和身体条件,例如18至70岁可申请小型汽车,而驾驶大型客车者需年满26岁。有禁忌疾病或犯罪记录者不得申请。初次申领者可选择多种车型,增加准驾车型需满足一定条件和记分记录要求。
驾驶考试科目分为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内容涵盖交通法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考试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准驾车型设置不同项目的考试。申请特定车型的驾驶者需通过相应科目考试。
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修订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