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发放的以下15种补贴/补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补贴
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从单位之外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等收入,依法计征个税。
独生子女补贴与托儿补助费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不征税,超出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生活补贴因特定事件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救济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抚恤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抚恤金免征个税。
工伤补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后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差旅费津贴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征税,超出部分并入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
误餐费因公外出无法返回就餐,按实际误餐顿数和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以误餐名义发放的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及生活补助费免征个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
公务用车与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工资、薪金”计税。例如,天津地区办公通讯补贴每月最高扣除500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生育补贴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生育保险性质补贴免征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等
免税项目:政府特殊津贴、夫妻分居补助、军粮差价补贴等。
暂不征税项目:军人职业津贴、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
商业健康保险单位统一购买或共同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单位负担部分在不超过200元/月标准内扣除(《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供暖费补贴按当地标准在税前扣除,如辽宁省明确不征税,北京市等无标准地区需全额并入工资薪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