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尼玛恶搞奥特曼沦为被告并不冤,奥特曼形象受中国著作权保护。 以下是对这两个问题的详细分析:
著作权侵权:奥特曼形象作为圆谷制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保护。王尼玛的恶搞行为,未经版权方许可,擅自使用并歪曲奥特曼形象,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损害声誉:虽然奥特曼不是自然人,不享有肖像权,但企业法人具有名誉权。王尼玛的行为可能对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声誉形象等社会评价造成降低,从而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需由上海新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中日两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按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奥特曼形象作为圆谷制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
圆谷制作自20世纪60年代起创作了奥特曼系列形象,并摄制了相应的系列影视作品。这些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圆谷制作对奥特曼系列形象享有著作权。
奥特曼形象作为圆谷制作的著作权作品,一经作出即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不受作品是否发表、作者国籍或居住地等因素的限制。

王尼玛恶搞奥特曼沦为被告并不冤枉,因为其行为既侵犯了奥特曼形象的著作权,又可能对版权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同时,奥特曼形象作为圆谷制作的智力成果,享有著作权保护,在中国境内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