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饿了么”平台赔偿致残骑手109万元,认定双方属于雇佣关系,主要基于双方通过互联网建立的新型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特点,且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受伤,平台应承担雇主责任,同时考虑骑手自身过错按比例赔偿。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是“蜂鸟众包”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运营)的送餐骑手。2016年8月1日2时36分,王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都为长期。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受伤,应由被告承担责任,遂起诉“饿了么”平台索赔。

双方主张
原告王某:称自己与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辩称不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还向法院提交《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认定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王某在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其运营的“饿了么”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平台亦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虽然两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王某系根据该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其指示、管理与考核,并领取报酬。从双方控制关系看,双方之间系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而《饿了么蜂鸟众包配送协议》为打印件,无王某签字确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考虑骑手自身过错划分责任比例:考虑到王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挪用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王某。
赔偿金额计算
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护理费630470元、误工费105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8491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8828.65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766826.65元,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赔偿总额的60%为1060096元。
此外,王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严重,构成二级伤残,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30000元为宜。
最终,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王某人民币10900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