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认为刘先生坠楼属于意外,自身无论是医疗过程还是设施建设均无问题,不同意赔偿。
刘先生因意外摔伤在北京某医院治疗并接受骨折手术,术后出现哆嗦症状,后情绪激动坠楼身亡。
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对刘先生进行积极治疗,未保障其人身生命安全,给家属造成极大物质和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67万余元。
家属表示刘先生平常性格温和,工作努力,之前从未有过轻生想法。且十年前刘先生曾在这家医院做过脑血栓治疗,家属代理人认为医院应根据以前病历对刘先生进行查验,但未这么做。

关于事件定性:在该案送达阶段,医院曾表示刘先生是自杀,称他当天要抽烟,自己走到楼道边,后用灭火器将玻璃砸碎跳了下去。庭审中,医院一方表示刘先生坠楼属于意外。
关于医疗过程:刘先生手术后病情平稳,语言交流无异常。
关于阻止行为:从刘先生到事发现场再到坠楼仅2分钟,时间太短,医院没能成功阻止其轻生行为。
关于急救措施:刘先生坠楼后,医院大夫采取了急救措施,但检查时已没有生命体征。
关于责任认定:医院认为自身无论是医疗过程还是设施建设都没有问题,没有责任,不能同意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