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及法院判决依据如下: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张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解除合同的核心依据包括:
张某在求职材料中虚报学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劳务协议》明确约定虚假信息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
张某多次签字承诺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隐瞒事实的后果。
张某的主张及反驳张某不服解除决定,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
公司招聘时未明确要求学历,双方劳动关系并非基于学历建立;
其工作能力与岗位匹配,超额完成业绩指标并建立团队,公司系因不愿支付高薪而解除合同;
自学南京大学课程但未完成学业,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解除合同属违法。法院未采纳张某主张,理由如下:
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基本要求,不因胜任工作而排除;
张某多次签字承诺资料真实,且协议明确约定虚假信息的后果;
公司解除合同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已征询工会意见)。
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538.75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张某上诉。法官释法:诚信是劳动者最基本的品质,公司作为奢侈品销售企业,对客户诚信是长期经营的基础。张某虽工作能力突出,但虚报学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案件启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虚报学历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构成重大违约,即使工作能力突出,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在招聘环节明确岗位要求,并在协议中明确虚假信息的后果,以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