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总统制”并非中国正式政治制度概念,是胡鞍钢个人提出的一种类比性说法,其观点存在诸多可辩驳之处,且与中国实际政治制度运行不符。
胡鞍钢在《政治局常委制度比个人总统制更民主》文章中,将中国的政治局常委会制度称之为“集体总统制”,试图以此类比说明该制度相较于个人总统制更具民主性。
与中国传统政治制度运行逻辑不符:中国自古以来在地方行政层面实行一长制,省、县、乡分别由省长、县长、乡长负责,这种一长制体现了责任分工明确的原则。而“集体总统制”的提法,若按此逻辑延伸,似乎意味着还要存在集体省长制、集体县长制、集体乡长制等,这显然与中国长期形成且行之有效的地方行政责任体系相冲突。
与政治局常委会实际运行不符:虽然政治局常委会是一个集体领导班子,但在实际运行中,并非如“集体总统制”所暗示的那样平均用力、集体决策一切事务。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书记往往发挥着关键的把关和拍板作用。这就如同家庭事务管理一样,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负责人来统筹和决策,以确保决策的效率和责任的落实。如果凡事都通过投票表决,不仅不符合责任分工明确的原则,还可能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出现“吃大锅饭”的情况,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民主的实质与实现方式: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其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选举出政府领导人,代替自己行使政府行政权力;同时选举出自己的代表,代替自己监督政府领导人和其他政府官员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民主的核心在于选举环节,而非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过程。
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的特性: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有其自身的规律和要求,需要遵循权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即使是在民主国家,也不可能将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完全民主化。因为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过度强调民主,采用投票表决等方式,可能会导致决策过程冗长、效率低下,且难以明确责任主体,不利于政府有效履行职能和推动工作的开展。
“集体总统制”观点的潜在危害:将民主不恰当地扯到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上,可能是用心不良地曲解民主,误导人民对民主的理解。这种做法可能会阻碍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正常推进,不利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