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后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独吞房款,被判还儿子101万

父亲再婚后赶在儿子成年前卖房独吞房款,被判还儿子101万

法院判决父亲返还儿子101.5万元售房款,系因其未经同意擅自处置未成年人财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2016年,小杰因老宅拆迁与父亲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小杰占50%份额,张某和吴某各占25%。2020年6月,张某在小杰未成年且未告知的情况下,以监护人身份代签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小杰证件后赶在其成年前完成过户,售房款203万元被用于另购一处无小杰份额的房产。小杰得知后起诉父亲,要求返还其应得的101.5万元。

法律关系与争议焦点本案核心争议为监护人张某是否有权擅自处置被监护人小杰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虽主张卖房已获小杰同意,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擅自售房并独占售房款的行为,明显超出维护小杰利益的范畴,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依据与结果法院认定张某作为监护人,严重侵害小杰合法权益,判决其返还售房款50%(即101.5万元)。判决依据包括:

财产份额明确:拆迁安置协议已明确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其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监护职责违法:张某未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关于监护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举证责任分配:张某主张卖房获小杰同意,但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执行与后续调解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小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张某提出以新购房产50%份额抵债,遭小杰拒绝。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张某一次性支付19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并在五年内筹措剩余款项。此方案平衡了小杰的权益保障与张某的履行能力,体现了执行阶段的灵活性。

案件启示

监护人行为边界:监护人行使权利需严格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擅自处分财产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家庭共有财产中未成年人份额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处置均需其同意或符合法定情形。

执行阶段调解价值:在直接执行困难时,通过和解协议分阶段履行,既保障申请人权益,又避免被执行人陷入困境,体现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