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对多胞胎生育中每多生育1个婴儿的职工增加15天生育津贴,同时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包括基金合并、缴费比例、待遇享受条件等。 具体如下:
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河南省明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为了有效防止部分人怀孕后临时挂靠单位,骗取生育津贴,参考北京、山西等地规定,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接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