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扩展资料:
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出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了宪法,“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则取代了“计划经济”。
参考资料:中国网-“八二宪法”迎第五次大修 将载入“新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