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可以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明确各方责任及相关方式方法,具体如下:1、各级政府均有指导家庭教育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职责: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3、完善家庭教育方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4、落实“双减”,完善家校教育协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5、加大困境儿童家庭教育扶持力度: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6、社会多方面协同配合家庭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7、加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管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8、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教师业务培训: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9、衔接未保法,杜绝家庭暴力:监护人应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