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共设施用地的性质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这类用地是指为居民服务和使用而修建的,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各种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物及其院落的占地面积、绿地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包括教育、保健、文化和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事业、行政和其他设施。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1、性质分类:城市公共设施以公共利益和设施的可公用性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与物质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设施一般包含建筑、场地、绿地及附属设备等。2、等级分类:公共设施按城市用地结构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配置。3、用地指标:公共设施用地指标的确定需要从城市对设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点、经济、现状条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4、公共设施的分布规划:公共设施的规划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设施项目要配套齐全、服务半径合理、与交通组织结合好、按公共设施本身特点及对环境的要求进行布置、考虑城市景观组织的要求、合理的建设顺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设施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