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该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后经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其出售二手书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判定条件,而此案中男子行为不符合该违法认定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上海辞书出版社的解释,出版物发行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商品交换将出版物传送给消费者的活动,一般包括总发行、批发和零售三个主要环节,涉及信息交换、确定购销关系、实物交割、结算货款、搜集反馈信息等步骤,形成信息流、商流、物流和资金流等流通形式,是联系出版物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本案焦点在于在二手网站上出售少量二手书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发行”行为。执法大队将卖旧书解释为发行,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批发、零售出版物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对男子作出行政处罚。但法院判决撤销处罚,说明法院不认可这种对“发行”行为的扩大解释。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这表明个人进行零星小额的线上交易有不需要登记的例外情况。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行为的定义,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本案中,男子开设网店买卖二手书总额4万余元,未超过年交易额10万元的标准,应当认定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进行登记,也就意味着其线上交易二手书的行为不属于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的网上经营行为范畴。

从“出版物发行”的定义来看,男子出售二手书的行为难以完全契合传统意义上出版物发行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他并非出版单位,也不是专事出版物发行的发行单位,只是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出售自己的旧书。
从线上交易的性质和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来看,男子的交易行为属于零星小额交易,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也不属于必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的发行出版物业务。所以,综合各方面因素,该男子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当地文化执法部门最初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合理依据,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