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标签换成“国产”,违规存放进口冻带鱼致疫情传播!北京房山法院公开判决——

将标签换成“国产”,违规存放进口冻带鱼致疫情传播!北京房山法院公开判决——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王某某等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承租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及丰台区西南郊果品冷库部分库房,先后自泰国等地进口冻带鱼存放于前者冷库内。

违规操作:杨某某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未对货物及货架消毒;被告单位未核实货物产地,未查验相关证明,日常消杀未覆盖库内环境及货架,且未严格执行国产与进口货物分区存放规定。

标签篡改与违规存放:杨某某明知疫情防控要求,仍指使他人将进口冻带鱼标签更换为标有国产公司字样的标签,并将货物存放于禁止存放进口冷链食品的西南郊果品冷库。

疫情传播后果2022年1月至2月,房山区、丰台区相继出现新冠病毒阳性病例,首发病例薛某某为涉案人员。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库房内货物外包装及环境多处点位呈新冠病毒阳性,客观上造成病毒传播。

法律认定与判决依据法院认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租用冷库违规存放进口冷链食品,未提交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未消毒货物及货架,混合存放进口与国产货物,指使更换标签,拒绝执行政府及疾控机构防控措施。

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未核对进口食品产地,未查验证明,未消杀库内环境及货架,未分区存放货物,拒绝执行防控措施。

责任人员认定:王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赵某某(副总经理)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与最终判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警示意义本案凸显疫情防控期间,进口冷链食品违规操作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法院通过严格追究个人与单位责任,强化了“人物同防”的执法力度,警示相关主体须严格执行核酸检测、消毒证明查验、分区存放等防控措施,杜绝隐瞒信息、篡改标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