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丈夫签下“忠诚协议”后出轨,妻子起诉索赔,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但未全额支持100万元赔偿诉求,最终判决男方支付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下是具体分析:

自愿性:王少平虽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合法性: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夫妻忠诚义务虽属道德范畴,但通过协议形式转化为具体民事责任时,法律未禁止此类约定。

公序良俗:协议内容未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反而通过经济约束强化婚姻忠诚,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净身出户事实:离婚时,王少平已将唯一住房归李晓霞所有,基本属于净身出户。

收入不稳定:王少平无长期稳定工作,收入波动较大,100万元赔偿远超其承受能力。

婚姻关系基础:王少平案中,双方为合法夫妻,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而湖南常德案例中,杨丽与吴海仅为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协议因缺乏法律基础被认定无效。

内容公平性:同居协议仅规定男方义务,未提及女方责任,显失公平;而夫妻忠诚协议通常基于双方平等协商,内容更趋合理。

公序良俗冲突:同居关系本身与婚姻制度的社会认可度不同,其协议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如鼓励非婚同居)而被否定。

婚姻忠诚协议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同居协议因无效,违约条款无法强制执行,财产分割仍按共同财产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