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航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是飞机(包括发动机)的问题,受害者家属有权选择去飞机的制造商所在国(如美国)起诉索赔,美国法院通常会受理。具体分析如下:

执行效率高:被告财产(如制造商资产、保险公司赔付资金)多集中于美国,判决后执行程序更便捷,可避免跨国执行的法律障碍。
取证便利:若事故涉及飞机设计或制造缺陷,相关技术资料、生产记录、设计图纸等关键证据多保存于美国,本地取证可降低时间与经济成本。
赔偿金额优势:美国法律允许在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时主张惩罚性赔偿,且判例中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国内同类案件。例如,国内《民法典》虽规定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惩罚性赔偿,但美国法院的判赔金额更具威慑力。

国家保护主义干预:美国政府可能通过行政手段影响诉讼进程。例如,在波音737MAX空难中,美国政府单方面与波音达成和解,阻却了遇难者家属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最终346名遇难者家属仅获赔5亿美金(人均约144万美元),远低于预期。
赔偿分配不均:和解协议可能优先保障航空公司或政府利益,导致家属实际获赔比例较低。如上述案例中,航空公司获赔17.7亿美金,政府罚款2.4亿美金,家属赔偿仅占总赔付的20%。
诉讼成本高昂:跨国诉讼需承担高额律师费、翻译费、差旅费等,且诉讼周期可能长达数年,对家属经济与心理压力较大。

总结:受害者家属在满足“事故由飞机缺陷导致”的前提下,可赴美起诉制造商,但需权衡赔偿金额、执行效率与诉讼风险。若涉及美国政府或大型企业,需警惕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并提前评估经济与时间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