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狭义理解为占为自己所有,而是包括占为自己所有在内的占有,所谓占有,就是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够对物进行支配的状态,即行为人在法律上处于能够随意处分他人财物的状态(处分的可能性)。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占为己有只能狭义地解释为“将基于职务或业务所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使第三者所有的)的行为”,即破坏委托信任关系,对委托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重要的是有滥用处分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