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正字,公正的意思!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含义极其广泛。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于是认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三种含义: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应提供信息;各方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机会对之发表自己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所以,美国学者戈尔丁对“自然正义”的基本含义又进行了扩充,认为司法公正原则应包含下列9种司法准则,例如,与自身有关的案件本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等等。 可见,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了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审判程序、公正的法律援助,等等,但最被人们所认可的,司法公正的原则其实主要表示的是审判程序的公正。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必经的步骤与工作,包括从诉讼的提起一直到最后终审判决等一系列阶段。这一原则就要求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能做到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更是对法律程序必须公正的一种严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