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并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同时废止原2014年相关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与资质等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需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作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级,专业类别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审批权限划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管理,其余资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机关需公开申请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及结果等信息。
申请条件与材料:申请单位需具备法人资格、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设施,以及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保障、信息安全保密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条件与材料要求由《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规定。省级主管部门可提高部分标准要求并备案。
审批流程与处理:审批机关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的申请应受理并出具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的需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非职责范围的申请应即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自然资源部通过网上受理,采用公开信息、第三方审查、实地核查或专家评议、内部会审等方式审查。省级主管部门除公开信息外,其他方式可参照执行。
审批时限与决定: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批准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证书管理与有效期: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包括纸质和电子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变更与注销:变更等级或类别的需重新申请审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核准材料换发证书;申请注销的应及时办理手续。合并可承继资质,转制或分立需重新申请。
项目监理与信息更新:测绘单位可监理同类别同等级或低等级项目。取得资质后变更人员或设备的,应在30日内更新信息,并定期报送项目清单。
监督检查与信用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随机抽查机制,检查测绘单位资质情况并公布结果,对问题单位加大抽查比例。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并公示,惩戒期内单位不得晋升或增加类别。
违规处罚: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批准,警告并公示,一年内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公示并停止活动;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活动的,依法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的不予受理;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法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