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菜鸟网络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拼多多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认定拼多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赔偿菜鸟网络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并在其官网连续刊登5天道歉声明。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针对菜鸟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开赔礼道歉,在拼多多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个月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5454305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
否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多多买菜”自提点名称中对“菜鸟”“菜鸟驿站”的使用属于对地理位置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责任承担异议,认为即使存在使用标识行为,也是由末端门店经营者自主填写上传,与拼多多无关。
赔偿数额异议,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缺乏合理依据。
法院认为菜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拼多多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商业诋毁行为,因此未支持该主张。
拼多多在“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上使用“菜鸟”“菜鸟驿站”等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多多买菜”系统与“菜鸟驿站”系统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法院要求拼多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引起混淆的标识。
拼多多需在其官网首页及“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刊登时间为5天,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登报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拼多多承担。
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精神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本案中菜鸟受侵害的是企业商业利益与竞争权益,因此未支持赔礼道歉请求。
菜鸟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经济损失5454305元及维权合理支出50万元,共计5954305元。
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或获利数额,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根据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行为类型:
本案中,拼多多通过依附菜鸟系统成熟的末端门店资源,降低运营成本并获取竞争优势,且未公开这一事实,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并造成了菜鸟网络的竞争优势受损,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