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原文

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原文

1. 本暂行规定旨在妥善安置因长期革命斗争而丧失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2. 符合一定条件的现役军官可以退休: -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服满现役且年满55周岁以上的; - 因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3. 退休军官将获得生活费,具体标准如下: - 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根据不同时期入伍的情况,发放原薪金的一部分; - 因公负伤身体残废退休的,根据需要扶助的程度,发放原薪金的一部分; - 有特殊贡献的退休军官,生活费可以酌情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原薪金的15%,提高后不得超过100%; - 退休前服现役满15年以上的,生活费发至去世时止;不满15年的,根据健康状况好转或恢复正常,可减发或停发生活费。4. 退休军官的批准权限和退役军官相同,手续由军队干部部门办理。5. 退休军官凭退休证明书向所在县、市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费,标准根据现役军官薪金及第三条的规定。6. 退休军官在途中的交通、住宿、行李搬运和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按现行规定发放。7. 退休时发给相当于两个月薪金的安家补助费。如果没有住宅,当地政府应帮助解决,房租费由本人承担。8. 退休的大尉以上军官,若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当地政府可酌情分配他们担任荣誉职务。9. 退休军官患病或伤口复发时,可享受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10. 退休军官去世后,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生活费的丧葬补助费,并根据供养亲属情况发放抚恤费。11. 退休军官的各项费用由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预算支付。12. 曾参加地方工作的军官退休时,其地方工作年限可按服现役年限计算。13. 过去由国家供养的军队干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按本规定处理。1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制定发布施行。法律依据包括《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