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应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具体分析如下:
犯罪事实认定:
被告人刘应凤于2021年3月28日13时许,在成都市武侯区家中,通过在豆奶中掺入安眠药使被害人肖某和昏迷后,利用口交之机将其生殖器咬断并吞食。经鉴定,肖某和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刘应凤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协助送医,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对其伤害动机的供述存在不一致。
刑事责任能力:
经鉴定,刘应凤患有抑郁症伴精神性症状,案发时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情节:
自首情节:刘应凤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悔罪:刘应凤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虽因家庭困难未能实际履行,但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救助:刘应凤在案发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协助将被害人送医治疗,防止伤害后果扩大,酌情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处理:
被害人主张损伤系锐器所致:法院认为无证据支持该主张,且鉴定意见及病历资料均证实损伤为咬伤,故不予采纳。
共同犯罪嫌疑:被害人提出王某有共同犯罪嫌疑,但无证据证实其参与作案,法院不予采纳。
量刑调整: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认为量刑偏重,结合刘应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调整为有期徒刑六年。
